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真正難的從來不是開始,而是把“開始”變成一種呼吸般的日常。讓2026年中級會計備考融入你的生活節(jié)律,如呼吸般自然。今日《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已更新,速來學習!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1.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
(1)持票人對遠期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對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權利
(1)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2)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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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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