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的其他考點——2026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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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保證的其他考點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 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chǎn)不能被執(zhí)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向主債務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 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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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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