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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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
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3.依法經批準后生效、報批義務條款的獨立性
| 要點 | 具體內容 | |
| 基本規(guī)定 | (1)合同經批準后生效 (2)報批義務條款先行生效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xù)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xù)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
負有報批義務的一 方不履行報批義務 (2025年新增) | 可先要求繼續(xù)履行 報批義務,也可直 接主張解除合同 | 合同依法成立后,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報批義務或者履行報批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方有2種選擇: (1)可以請求其繼續(xù)履行報批義務;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一方 履行報批義務后,其仍不履行,對方有權主張解除合同并參照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2)可以直接主張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違反報批義務的賠償 責任 |
獲批前請求履行合同(2025年新增) | 獲批前無權請求履行合同義務 | 合同獲得批準前,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經釋明后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是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
合同未獲批準的 理(2025年新增) | 如非遲延報批導 致,無權要求賠償 | (1)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已經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xù)或者已經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報批義務,批準機關決定不予批準,對方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遲延履行報批義務等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未獲批準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 |
4.備案登記、批準手續(xù)、物權登記不改變合同的實質瑕疵(2025年新增)
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當事人不得以該合同已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已經批準機關批準或者已依據該合同辦理財產權利的變更登記、移轉登記等為由主張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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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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