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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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承諾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①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反要約。 反要約是一個新要約,提出反要約就是對原要約的拒絕,使原要約失去效力。
②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 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2.承諾的方式與生效時間

3.承諾的撤回
(1)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提示】
(1)要約既可能“撤回”,也可能“撤銷”;
(2)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
4.承諾期限
(1)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作出并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①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2)承諾期限的起算
①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 自投 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②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遲發(fā)”與“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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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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