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的無效——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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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擔保合同的無效
1.機關法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規(guī)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
(1)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養(yǎng)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②以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養(yǎng)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2)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不得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

4.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①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②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③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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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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