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關——2026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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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行政復議機關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1)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2)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3)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4)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提示】
(1)鄉(xiāng)鎮(zhèn)一級人民政府仍然不享有行政復議管轄權。
(2)沒有特殊規(guī)定的情況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2.涉及“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
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其中,對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qū)劃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2023年綜合題)
4.對履行行政復議機構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作出特殊的制度安排。具體規(guī)定如下:
對履行行政復議機構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5.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部門作為被申請人的案件
(1)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由該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轄。
(2)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該國務院部門管轄。
(3)對上述案件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6.國務院部門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1)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2)對本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
不服的;
(3)對本部門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7.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參照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權限,管轄相關行政復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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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2025考季輕1·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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