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議解決途徑的選擇——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利用時間是一個極其高級的規(guī)律。2026年中級會計預習階段備考悄然啟動,這正是運用這一規(guī)律的好時機。于此刻起步,將漫長備考拉長為從容階梯,把零碎時光鑄成堅實磚石。智者善用今日,方能決勝明朝。

【第一章 總論】
行政爭議解決途徑的選擇
1.基本概念
(1)行政爭議的突出特征是爭議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核心區(qū)別是解決糾紛 的“裁判員”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是上一級行政機關當 “裁
判員”,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當“裁判員”。
2.有關爭議解決途徑選擇的基本規(guī)定
| 類型 | 適用的案件范圍 |
| 或議或訴 | 一般行政爭議案件 |
復議前置 | (1)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 不服 (3)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4)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如納稅 爭議案件,或稱對征稅行為不服的案件) |
| 復議終局 | 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復議期間不得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議中不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已經訴不得議”)
4.何謂“復議前置”
(1)對于適用“復議前置”的案件,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 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對于適用“復議前置”的案件,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后,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者受 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出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 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關于“征稅行為”
(1)什么是征稅行為
①稅務機關作出的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 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為,屬于征稅行為。(不包括確認納稅擔保)
②稅務機關作出的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決定,屬于征稅行為。
③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屬于征稅行為。(不 包括代開發(fā)票)
(2)“先繳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 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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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2025考季輕1·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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