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的不當行使——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昨日之學,今日之習,明日之基。2026年中級會計預習階段的學習已經開始,此刻當以勤為槳,以志為帆,在知識海洋破浪前行,將每個考點吃透,為未來順利通過考試筑牢堅實根基。

【第一章 總論】
代理權的不當行使
1.濫用代理權(2025年調整)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雙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追認的除外。
(3)惡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違法代理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
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 2024年綜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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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2025考季輕1·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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