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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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提存
【知識點】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chǎn)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2.提存的法律效力
(1)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提存機關一般為公證機關。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提存成立,標的物視為已經(jīng)交付。
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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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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