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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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動產質押
【知識點】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不動產、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不能質押。股權、應收賬款等權利可以質押,但不能抵押。
所謂動產質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xiàn)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2023年簡答題)
1.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2023年簡答題)
當事人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流質條款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該約定無效,質權人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2023年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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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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