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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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締約過失責任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泄露、不正當?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對比
締約過失責任 | 違約責任 | |
產(chǎn)生時間 | 合同訂立過程中 | 合同生效之后 |
適用情形 |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等 | 生效合同 |
賠償 | 信賴利益損失(≤履行利益損失) | 履行利益損失 |
解釋
信賴利益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所受損失與所失利益:所受損失包括為訂立合同而支出的締約費用、交通費、鑒定費、咨詢費等;所失利益主要指因締約過失而導致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機會喪失的損失。信賴利益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時相對人所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若屬違反保密義務的締約過失,當事人需對對方所受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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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guān)于締約過失責任相關(guān)內(nèi)容??忌鷤円侠戆才艜r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chǔ)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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