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實現——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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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2.抵押擔保的范圍:約定→法定5項
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清償順序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4.抵押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2018B簡Q1)
上述規(guī)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抵押權對從物的效力
(1)從物產生于抵押權依法設立前,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從物產生于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一并處分。
6.抵押權對添附物的效力
(1)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財產被添附,添附物歸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效力及于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財產被添附,抵押人對添附物享有所有權,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添附導致抵押財產價值增加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價值部分。
(3)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人與第三人因添附成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動產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被確定的情形
依法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fā)生時確定:
(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8.數個抵押權并存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9.抵押權行使期間
(1)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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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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