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程序——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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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第一審程序
一、第一審普通程序
1.起訴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
提示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2.審查與受理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nèi)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3.庭前準備(起訴狀、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nèi)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nèi)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開庭審理(原則上公開審理)
人民法院對于公開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庭審主要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對于判決前能夠調(diào)解的,還可以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應當依法及時判決。
二、簡易程序
1.適用范圍
(1)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排除適用
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發(fā)回重審的;
③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
④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
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的;
⑦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2.簡易程序的特殊規(guī)定
(1)開庭方式
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jīng)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2)傳喚、通知、送達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
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2024年新增)
(3)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jīng)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當事人已經(jīng)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3.獨任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4.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已經(jīng)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只能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不得普通程序轉簡易程序。)
5.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中的特例)
(1)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50%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2)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上述規(guī)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50%但在2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3)排除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①人身關系、財產(chǎn)確權案件;
②涉外案件;
③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④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⑤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⑥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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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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