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撐不住的時候,可以適當?shù)男菹⒁幌?,但永遠不要選擇放棄!2024年中級會計師備考需要掌握的內(nèi)容有很多,希望大家能合理安排學習時間,努力學習!
【知識點】撤銷權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撤銷權
1、可以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
(1)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形式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應當以債務人和債務人的相對人為共同被告,由債務人或者相對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依法應當適用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2024年重大調(diào)整)
(3)兩個以上債權人就債務人的同一行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2024年新增)
(4)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5)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6)債務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三人應向債務人返還財產(chǎn)或者折價補償,第三人返還或者折價補償?shù)呢敭a(chǎn)構成債務人全部財產(chǎn)的一部分,債權人對于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3、撤銷權的消滅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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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有關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銷權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 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撤銷權
B. 自債務人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C.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
D.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D: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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