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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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
1.保險公司
(1)保險公司的設立
主要股東 | 主要股東具有持續(xù)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guī)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
注冊資本金 |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
批準與登記 | 設立保險公司(包括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中國銀保監(jiān)會)機構批準 |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經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理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失效 | |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
(2)保險公司終止
解散 |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xiàn),經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 |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 |
被撤銷 |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xié)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
破產 |
(3)分業(yè)經營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yè)務和財產保險業(yè)務;但經營財產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yè)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yè)務。
(4)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制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
①銀行存款;
②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③投資不動產;
④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2.保險中介人
(1)基本概念
①保險中介人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②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jù)“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yè)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③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④保險公估人是指接受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yè)務,并按約定收取報酬的機構。
(2)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保險代理人 | 保險經紀人 | |
維護利益主體 | 保險人 | 投保人、被保險人 |
地位 | 保險人的代理人 | 既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經營組織 |
名義 | 以保險人的名義 | 以自己的名義 |
身份 | 單位or個人 | 只能是單位,不能為個人 |
傭金支付主體 | 由保險人支付 | 一般有保險人支付,可以依合同約定由投保人支付,但不得同時向雙方收取傭金 |
保險傭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 ||
(3)保險公估人
①業(yè)務范圍(2023年新增)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yè)務:Ⅰ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Ⅱ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Ⅲ風險管理咨詢;Ⅳ國務院保險監(jiān)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業(yè)務。
②中立地位
接受委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③責任承擔
保險公估機構和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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