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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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留置權
【所屬章節(jié)】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留置權
1.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2.留置權的實現
(1)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2)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效力等級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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