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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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jié)】第一章 總論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在成立時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一旦被撤銷,其行為效果與無效的法律行為的效果一樣。
一、可撤銷的法律行為的特征
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fā)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
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行為。
4、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
5、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 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
|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 受欺詐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三、撤銷權行使的時間
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2023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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