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經濟法易錯易混點:一般保證VS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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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VS連帶責任保證
區(qū)別:
(1)概念
①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②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2)享有權利不同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則無此項權利,即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其既可以直接向債務人主張,也可以向連帶保證人主張,而無順序先后的要求。
【提示】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②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③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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