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在一條路走的久了,別丟下了自己的激情和夢想,別忘卻了曾經的那份執(zhí)著。2021年中級會計考試備考已開始,快開始進行學習吧!

【內容導航】
追索權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追索權
追索權
1.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1)到期追索權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2)期前追索權
①被拒絕承兌;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出票人和承兌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3.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4.追索金額(2019年簡答題)
(1)首次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①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
②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5.追索對象(2013年簡答題、2014年簡答題、2019年簡答題)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解釋1】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解釋2】持票人對偽造人和被偽造人均不能行使追索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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