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七節(jié)重點精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本節(jié)內(nèi)容主要介紹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相關知識點】
1.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提存
5.免除
6.混同
7.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重點精講】: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
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zhì)量、數(shù)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況也屬于合同按照約定履行:(1)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nèi)容履行,產(chǎn)生債務消滅的后果;(2)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如標的物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這時經(jīng)債權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3)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債務歸于消滅。
(二)合同的解除
1.約定解除
。1)協(xié)商解除
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jīng)協(xié)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xié)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2)約定解除權
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2.法定解除
在下列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不安抗辯權】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隨時解除
①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③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茏赓U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zhì)量不合格的,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莩kU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3.情勢變更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三)債務相互抵銷
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債務不能抵銷:(1)按合同性質(zhì)不能抵銷。有些合同不實際履行就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如債務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如咨詢、培訓、醫(yī)療合同。(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約定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則債務人不得以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享有債權而主張抵銷該義務,否則將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東奧中級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fā)布。(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這種債務是對被害人的賠償,如允許抵銷,則意味著可以用金錢補償對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會正義的。(4)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 當事人已無處分權,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免除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免除債權,債權的從權利如從屬于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權等也隨之消滅。
(六)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例如由于甲乙兩企業(yè)合并,甲乙企業(yè)之間原先訂立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同歸于合并后的企業(yè),債權債務關系自然終止。《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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