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保險法律制度概述(1)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高頻考點精講:保險法律制度,本節(jié)內容主要介紹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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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jié)目錄】
1.保險的概念及分類
2.保險的基本原則
3.保險公司
4.保險代理人
5.保險經紀人
6.保險監(jiān)管機構
【高頻考點】: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保險法有廣狹兩義,廣義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險的法律規(guī)定。保險法的內容一般包括保險業(yè)法、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
(一)保險的概念及分類
1.保險的概念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2.保險的本質
保險的本質并不是保證危險不發(fā)生,或不遭受損失,而是對危險發(fā)生后遭受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
3.保險的構成要素
。1)是可保危險的存在。其特征包括:①危險發(fā)生與否很難確定,不可能或不會發(fā)生的危險投保人不會投保,可能或肯定會發(fā)生的危險保險人也不會承保;②危險何時發(fā)生很難確定;③危險發(fā)生的原因與后果很難確定;④危險的發(fā)生必須是對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來說,是非故意的。
。2)以多數(shù)人參加保險并建立基金為基礎。
。3)以損失賠付為目的。
4.保險的分類
。1)根據(jù)保險責任發(fā)生的效力依據(jù)劃分,保險可分為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
。2)根據(jù)保險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劃分,保險可分為商業(yè)保險和社會保險。
。3)根據(jù)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4)根據(jù)保險人是否轉移保險責任劃分,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
。5)根據(jù)保險人的人數(shù)劃分,保險可分為單保險和復保險。
(二)保險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向保險人陳述。
。2)保證。保證是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或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構成最大誠信原則內容的保證,是保險合同的基礎
。3)棄權和禁止反言。
棄權是指保險人放棄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而產生的保險合同解除權。禁止反言是指保險人既然放棄自己的權利,將來不得反悔再向對方主張已經放棄的權利。棄權與禁止反言是兩個相互對應的概念,棄權是禁止反言的前提,禁止反言是棄權引起的法律后果。
2.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3.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指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時,其從保險人處所能獲得的賠償只能以其實際損失為限。
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shù)呢熑,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質的規(guī)定。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4.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對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事故于損害后果直接應具有因果關系。此處的近因并非是指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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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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