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管理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管理的行為,包括以下四類:
(1)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的行為,例如,將國家建設項目資金用于日常開支。建設單位將國家撥付的專項基建資金未轉(zhuǎn)撥給施工單位,而是將基建資金截留在本單位,用于彌補本單位行政事業(yè)等日常經(jīng)費不足上,等等。
(2)以虛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的行為,例如,謊報建設項目,編造立項申請報告,騙取國家建設資金。以無中生有的手法,按照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立項標準和要求,憑空編制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騙取國家有關審批機關批準立項或制定項目預算,從而騙取國家資金,等等。
。3)違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的行為,例如,擅自提高各項費用定額,超概算投資。擅自提高建設安裝費用、設備工器具購置費或高估冒算,高套定額,或用多計重計費用形式超概算投資,形成資金浪費,等等。
。4)虛列投資完成額的行為。例如,虛列材料采購成本。采購地點無原因的舍近求遠,增加運輸成本,利用采購和訂貨權力虛抬價格拿回扣,采購人員、驗收人員、供貨單位等內(nèi)外勾結,接受賄賂,監(jiān)守自盜,貪污,從而以次充好,以低價充高價或?qū)⒇澪鄣牟牧蟽r值計入采購成本虛列投資額,等等。
上述四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單位和個人有上述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責令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②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8.違規(guī)擅自提供擔保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行為,包括以下四類:
(1)國家機關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2)國家機關以其固定資產(chǎn)向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3)國家機關以其行政性收費項目向外提供擔保。
。4)地方政府以財政收入向外提供擔保。
上述四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②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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