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經濟法》中的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的概述。
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的名片:包括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進口貨物,F(xiàn)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側重于銷售貨物。 。
(一)銷售貨物
1.一般銷售貨物
一般銷售貨物,是指通常情況下,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視同銷售
貨物視同銷售貨物,是指某些行為雖然不同于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于保障財政收入、防止避稅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xù)性和課稅的連續(xù)性等考慮,稅法仍將其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繳納增值稅。
3.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情形。
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勾,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4.增值稅特殊應稅項目
5.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二)提供應稅勞務
除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qū)外,現(xiàn)行增值稅法側重于對銷售貨物征稅,對提供應稅勞務征稅僅限于餃小范圍,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兩類。
(三)進口貨物
對于進口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huán)節(jié)征收增值稅。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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