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經濟法》中的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的概述。主要內容包括保證合同、保證方式。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的名片: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xié)議。保證方式有兩種。
1.保證合同
。1)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保證合同也成立: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
2.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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