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股東大會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股東大會的概述。主要內容包括:股東大會的性質和組成、股東大會的職權、股東大會的形式、股東大會的召開、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名片: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1.股東大會的性質和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2.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的規(guī)定基本相同。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還有權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審議批準下列擔保行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2)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3)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4)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5)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3.股東大會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現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事由時,應當在法定期限召開的股東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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