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在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前,學員們可以簡單輕松的進行一些知識點的預習。本篇文章介紹的是《經(jīng)濟法》第五章中的保證。
保證
(一)保證和保證人
1.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
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是,在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 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zhuǎn)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保證。
(二)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保征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1)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3.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的保證責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證責任
5.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保證責任的免除
(四)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五)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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