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在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初期階段,大家可以先學習掌握一些基礎的知識點,每天學習一點,不能松懈,在這個階段把知識點掌握扎實。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中的:具體合同。
具體合同
一、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效力
買賣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在買賣合同中,買和賣的物就是標的,稱為標的物。
1.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2.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3.標的物檢驗
(三)買賣雙方當事入的權責
1.出賣人的權責
2.買受人的權責
(四)所有權保留
(五)試用買賣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一)供電人的義務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事先通知用電人。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搶修。
(二)用電人的義務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三、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贈與可以附義務。
(二)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借款利息的規(guī)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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