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
包括:(1) 當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已到期債務,那么后履行的當事人有權不履行義務。(2) 當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如果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履行有瑕疵或部分履行的,后履行當事人有權不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
(三) 不安抗辯權
1.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jīng)]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2.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有四個條件:(1) 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 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3)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4) 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3.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
《合同法》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對方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2) 對方有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3) 對方喪失商業(yè)信譽;(4) 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4.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 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免給對方造成損害,也便于對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應的擔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2) 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保全措施
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法律允許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的實現(xiàn)而采取的法律措施,這些允許采取的措施,稱作合同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一) 代位權
《合同法》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條件:(1)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如果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2)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如果債務人已經(jīng)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3)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4)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陷于遲延履行,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5)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二) 撤銷權
《合同法》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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