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經濟法》科目在注會考試中難度適中,但需精準把握核心考點。根據近三年考試數據,其通過率穩(wěn)定在20%-25%之間,低于稅法、戰(zhàn)略但高于會計與財管。以下是第九章考點精講,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票據法基礎知識
【知 識 點】
出票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票據行為無效;出票行為無效,則票據無效)
(1)事項總覽
記載事項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表明“××票”的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 | √ | √(承諾) | √(2022年案例分析題) |
確定的金額 | √ | √ | √(授權補記)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授權補記) |
出票日期 | √ | √ | √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2)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直接適用法律推定)
票據類型 | 事項 | 未記載時法律的推定規(guī)則 |
匯票 | 付款日期 | 視為見票即付 【提示】VS支票:支票限于見票即付,如果出票人記載了以其他方式計算的到期日,該記載無效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
本票 | 付款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出票地 | |
支票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3.效力
(1)出票行為完成,出票人成為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出票行為完成,僅使付款人成為票據上的關系人;付款人尚未在票據上簽章的,并非票據義務人。
(3)出票行為完成,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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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出票”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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