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原因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是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核心內容,在考試中占據重要地位。該章節(jié)涉及破產程序啟動、管理人職責、債權申報等關鍵環(huán)節(jié),直接關聯企業(yè)退出市場的法律機制。以下是本章學習要點精講,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破產程序的啟動
【知 識 點】
破產原因
1.基本規(guī)定
原因 | 適用案件類型 | |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 主要適用于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且其資不抵債情況通過對相關證據的形式審查即可判斷的案件 |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 主要適用于: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案件 (2)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其資不抵債狀況通過形式審查不易判斷的案件 | |
2.相關要素的細化理解
(1)獨立考察清償能力、破產原因
相關當事人不得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2024年案例分析題,據回憶)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停止支付)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①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②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③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3)資不抵債
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4)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①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③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
④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⑤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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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破產原因”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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