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經濟法的基礎學習階段,每學完一章,就做相應的章節(jié)練習題,加深對知識點的理解和記憶。2025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備考正在進行中,以下是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趕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單元:買賣合同
【知 識 點】
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1.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1)無權處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但影響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詳見第3章考點6)
(2)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買受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2.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教材第4章未收錄,但第8章涉及反向處理,予以補充)
(1)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①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②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③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2)取回權的限制
①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
②在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經依法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
(3)協(xié)商取回不成——所有權保留的準擔保性
出賣人依法取回標的物,但與買受人協(xié)商不成,當事人請求參照民事訴訟法“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拍賣、變賣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4)成功取回
①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賠償損失。
②出賣人依法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贖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③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價格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出賣所得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償。

3.一物多賣(2025年重大調整)
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原則上各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標的物所有權歸誰所有,則不能按照合同簽訂的先后順序確定。在多個買受人中,只有先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轉移登記的買受人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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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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