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根據注會經濟法科目近年來的考情分析,第4、6、7、8、9章(如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為高頻考點,需重點突破。以下是25年注會經濟法第四章學習要點精講——“提存”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單元:合同的終止
【知 識 點】
提存
提存的適用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提存的對象 |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
提存的效果 | (1)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2)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jiān)護人、財產代管人 |
領取提存物 | (1)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2)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除斥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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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提存”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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