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近年來,注會經濟法考試更注重案例分析能力,需結合具體情境運用法律條文,單純死記硬背難以通過。2025年注會考試基礎階段備考正在進行,以下是東奧整理的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趕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合同的履行
【知 識 點】
情勢變更
1.基本規(guī)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VS“乘人之?!?/strong>
“情勢變更” | “乘人之?!?/p> | |
“顯失公平”的出現(xiàn)時點 | 合同成立后 | 合同成立時 |
是否存在惡意當事人 | × | √ |
后果 | 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 請求撤銷合同 |
2.細節(jié)理解
(1)關于“基礎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細化理解
①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既可能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也可能是因其他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造成的。(例如,施工過程中遇到雙方難以預見的復雜地質情況,繼續(xù)按照約定履行會造成施工成本增加數(shù)倍)
②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調整或者市場供求關系異常變動等原因導致價格發(fā)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漲跌,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重大變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場屬性活躍、長期以來價格波動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貨等風險投資型金融產品的除外。
(2)關于“變更還是解除”的細化理解
①構成情勢變更時,當事人負有重新協(xié)商的義務。
②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請求變更合同,對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或者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對方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判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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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情勢變更”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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