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_2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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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合同的履行
【知 識 點】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他合同)
(1)不真正利他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真正利他(2022年案例分析題)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①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3)費用負擔
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權人承擔。
3.第三人代為履行
(1)基本規(guī)定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jù)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2023年案例分析題)
(2)何謂“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下列民事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上述規(guī)定所稱“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①保證人或者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
②擔保財產(chǎn)的受讓人、用益物權人、合法占有人;
③擔保財產(chǎn)上的后順位擔保權人;
④對債務人的財產(chǎn)享有合法權益且該權益將因財產(chǎn)被強制執(zhí)行而喪失的第三人;
⑤債務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而非其普通債權人);
⑥債務人為自然人的,其近親屬(而非其同事、同學或者其他熱心人);
⑦其他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例如,承租人拖欠租金場合的次承租人)。
(3)法律后果
①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23年案例分析題)
②擔保人代為履行債務取得債權后,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的,依據(jù)擔保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 | 向第三人履行 | 第三人代為履行 | |
發(fā)生情境 | 事前、按約定 | 事前、按約定 | 事后、按規(guī)定 |
是否需要債權人同意 | √ | √ | × |
是否導致合同當事人變更 | × | × | √ (另有約定除外) |
違約責任 | 第三人不承擔 | (1)不真正利他:第三人無權主張 (2)真正利他(法律有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主張 | 第三人不承擔 |
● ● ●
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知識點“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的相關內容,經(jīng)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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