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知識體系繁雜,考生需精準記憶大量法條,理解其背后的法律邏輯,這對非法律專業(yè)考生而言,構建完整知識框架、掌握各部分關聯(lián)極具挑戰(zhàn)性。東奧準備了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零基礎考生被錯過,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八單元:質權與留置權
【知 識 點】
留置權
成立條件 (2022年案例分析題) |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3)關于同一法律關系 ①持續(xù)經營之債+不涉及第三人財產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②涉及非持續(xù)經營之債 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有權以該債權不屬于企業(yè)持續(xù)經營中發(fā)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同一法律關系下方可留置) ③涉及第三人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有權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yōu)先受償;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 |
可約定排除適用 |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
留置擔保的范圍 |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
留置財產的范圍 |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財產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
孳息的收取 |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
寬限期 | (1)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2020年案例分析題) (2)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
留置權的消滅原因 | (1)債權消滅 (2)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留置權人接受 (3)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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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留置權”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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