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的建設使用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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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六單元:建設用地使用權
【知 識 點】
集體土地的建設使用
1.農田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1)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guī)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3)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其他集體土地
(1)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①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確定為工業(yè)、商業(yè)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②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③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zhí)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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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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