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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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
1、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是指因國有產權轉讓或者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不再符合規(guī)定情形的行為。
2、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按規(guī)定聘請財務顧問,對國有產權擬受讓方或者投資人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3、確定上市公司股份價值
國有股東間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4、上市公司股份價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一致,且與國有股東產權直接持有單位對該產權變動決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過1個月。
5、審批
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國有股東應在產權轉讓或者增資擴股協議簽訂之后,產權交易機構出具交易憑證之前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核批準。
知識點來源:第十章 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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