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_2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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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
一、債務人破產(chǎn)
1.連帶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債權人在破產(chǎn)程序中申報債權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后,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主張擔保債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之日起停止計息的,人民法院對擔保人的主張應予支持。
(3)債務人的保證人已經(jīng)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jīng)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2.一般保證
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二、保證人破產(chǎn)
1.連帶保證
(1)保證人被裁定進入破產(chǎn)程序的,債權人有權申報其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
(2)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在保證人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2.一般保證
(1)保證人被裁定進入破產(chǎn)程序的,債權人有權申報其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
(2)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在保證人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行使先訴抗辯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在一般保證人破產(chǎn)程序中的分配額應予提存,待一般保證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確定后再按照破產(chǎn)清償比例予以分配。
(4)保證人被確定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證人實際承擔的清償額向主債務人或其他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三、債務人、保證人均破產(chǎn)
1.債務人、保證人均被裁定進入破產(chǎn)程序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保證人分別申報債權。
2.債權人向債務人、保證人均申報全部債權的,從一方破產(chǎn)程序中獲得清償后,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但債權人的受償額不得超出其債權總額。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不再享有求償權。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chǎn)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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