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清償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注冊會計師的考試不僅測試考生對會計基礎知識的掌握,更要求他們能夠理解并運用審計、稅法以及高級財務管理等多個復雜領域的知識。這種跨學科的考試模式,旨在培養(yǎng)全面發(fā)展的會計專業(yè)人才。因此,考生必須深刻理解并熟練掌握這些多元化的知識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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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清償
1.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原則上不受上述規(guī)定限制,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等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危機期間的個別清償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shù)模芾砣擞袡嗾埱笕嗣穹ㄔ河枰猿蜂N。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3)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4)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3.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男袨?/strong>
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shù)奈吹狡趥鶆?,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除外。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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