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_2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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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1)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2)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chǎn)生定金的效力。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3)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4)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5)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shù)額的損失。
(6)雙方當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違約行為,其中一方請求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僅有輕微違約,對方具有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違約行為,輕微違約方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對方以輕微違約方也構(gòu)成違約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對該抗辯不予支持。
(7)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nèi)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8)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部分履行合同,對方接受并主張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方主張按照合同整體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除外。
3.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條件,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義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并為對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在對方接受履行時已經(jīng)成立或者生效。
知識點來源: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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