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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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并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以該留置財產并非債務人的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以該債權不屬于企業(yè)持續(xù)經營中發(fā)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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