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二章的此考點曾以單選及多選的客觀題形式出現(xiàn)過,例如可問:屬于物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的有哪些?基本屬于直給型考核,此知識點對應的是2024注會經濟法《輕一》的第51頁,同學們也可以結合郭守杰老師的課程,去理解歸納內容。
推薦閱讀: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知 識 點】
物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jù)《民法典》第116條的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
解釋1
《民法典》第116條所稱的“法律”,不限于《民法典》,包括一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規(guī)與地方性法規(guī),也不包括司法解釋與司法判例。
解釋2
(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chuàng)設物權的,該行為無效;(2)行為人違反“內容法定”原則,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行為無效。
案例
叔侄約定:侄子若將祖宅出售,叔父有權優(yōu)先購買;侄子在未滿足叔父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況下擅自將祖宅售予他人,叔父有權宣告買賣行為無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優(yōu)先購買權排除他人購買,實際上是想要創(chuàng)設一種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權,但《民法典》并未將優(yōu)先購買權規(guī)定為法定的物權種類,因此該約定因違反物權種類法定原則而無效,即使侄子違反約定將祖宅售予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張房屋買賣無效并要求買受人返還房屋。但是,該約定在合同法上有效,因此,叔父有權請求違反約定的侄子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
(1)物權只存在于確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確定談不上物權;而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即使物尚未確定、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如賈某將正在研發(fā)的汽車作價100萬賣給孫某)的有效性。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所有權人可以為多人(如甲、乙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一輛汽車)。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數(shù)個互不沖突的物權。如所有權和他物權的共容、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共容。
案例
甲(所有權人)將其手表抵押給乙(乙享有抵押權),之后甲將該手表質押給丙(丙享有質權),后手表損壞,丙將其送至丁處修理,由于丙不支付修理費,該手表被丁留置(丁享有留置權)。
3.物權公示原則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
(2)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上文注會考試知識點內容根據(jù)郭守杰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2024年主講的注會C雙名師輕松過關?班課程正在更新!點擊了解課程詳情>>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津公網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