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_2024注會經(jīng)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jīng)濟法》第二章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內容是本章中較為重要的考點,其中“無權代理”部分曾數(shù)次出現(xiàn)過案例分析題。2024年也涉及到新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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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知 識 點】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尚未生效,須經(jīng)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一旦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生效;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無效。
解釋2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成立時已經(jīng)生效,其結局或者有效或者無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成立時尚未生效,其結局或者有效或者無效。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如接受獎勵、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解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人民法院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lián)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后果,以及標的、數(shù)量、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認定。(2024年新增)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相對人的撤銷權
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2022年案例分析題)
(1)狹義的無權代理:效力待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相對人的撤銷權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釋1
(1)追認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僅憑被代理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轉化為有效合同;(2)撤銷權屬于形成權,但催告權不屬于形成權。
解釋2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jīng)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解釋3
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4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1)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shù)姆秶坏贸^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2)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2)表見代理:直接有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2015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
要成立表見代理,應當具備如下構成要件:(1)代理人無代理權;(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即存在代理權的外觀;(4)相對人基于這種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2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對相對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無權代理人,而實際并未授權;(2)無權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3)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對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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