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別除權
教材的知識只有自己的理解和總結,才能真正成為自己頭腦中的知識。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別除權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第十一單元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知識點】別除權
別除權
別除權是指對破產企業(yè)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其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別除權的基礎權利是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和法定特別優(yōu)先權。例如,承包人的建設工程款債權屬于特別優(yōu)先權。
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產企業(yè)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1)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2)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債權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2.破產企業(yè)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1)破產企業(yè)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企業(yè)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企業(yè)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5年案例分析題)
(2)別除權人如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其債權也不能轉為對破產企業(yè)的破產債權,因二人之間只有擔保關系,無基礎債務關系。
3.第三人以其財產為破產企業(yè)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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