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jīng)濟法重要知識點:債權人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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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債權人代位權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通則
【知識點】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
1.代位權的概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從權利是附屬于主債權的權利,如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以及附屬于主債權的利息、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等。
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果債務人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催促次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沒有就此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仍然構成懈怠。
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是否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限制。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4.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chǎn)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chǎn)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5.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6.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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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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