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出資形式-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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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股東的出資形式
【所屬章節(jié)】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公司的設立
【知識點】股東的出資形式
股東的出資形式
一、股東的出資形式(★★★)
1.股東的出資形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如股權、債權)作價出資。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事后貶值的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登記
(1)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無權處分
出資人以其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的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予以認定。
5.出資人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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