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制度_2021年注會《經(jīng)濟法》導學課堂
202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你做好備考計劃了嗎?東奧專業(yè)團隊為考生準備的導學課堂,將以思維導圖+考情分析的形式,在幫助考生迅速掌握重難點的同時,建立整體知識架構,把瑣碎的知識點系統(tǒng)化,從而實現(xiàn)學習的目的。堅持學習,離通關就會更近一步哦!
2021年基礎班已開課丨近5年真題匯編丨通關學霸經(jīng)驗

可以上下滾動的圖片
(右鍵保存圖片,可放大后更清楚的查看思維導圖哦~)

【考點4】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
1.基本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釋】中斷事由發(fā)生后,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零。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是一個時間點,則從該時間點重新起算;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是一個程序,則從有關程序終結時重新起算。
2.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苯铀徒恢鲝垯嗬臅?,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4.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3)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4)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5.下列事項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的中斷效力:
(1)申請支付令;
(2)申請破產(chǎn)、申報破產(chǎn)債權;
(3)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
(4)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5)申請強制執(zhí)行;
(6)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7)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6.訴訟時效中斷的其他情形
(注:由于21年新課暫未開通,重點內(nèi)容精講以20年講義為主)
—— 以上重點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202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現(xiàn)已進入預習階段,自測習題不能少!為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關,東奧PC端題庫重磅來襲,考生們可以通過題庫夯實基礎、不斷提升,海量習題,隨心練!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注冊會計師導航
-
考試資訊
-
考試資料
考試資料 | 會計 | 審計 | 稅法 | 經(jīng)濟法 | 財管 | 戰(zhàn)略 | 考試經(jīng)驗 | 考試大綱 | 免費答疑
-
輔導課程
-
考試題庫
-
互動交流
-
東奧書店








津公網(wǎng)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