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向來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2016年注會考試備考復習揚帆起航。為了幫助大家提升備考效率,東奧小編根據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下面是2016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抵押擔保的效力。
知識點:抵押擔保的效力
一、擔保范圍
1.有約定:從約定
2.無約定: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
提示:因抵押不轉移占有,故不存在“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但質權和留置權存在
二 、轉讓限制
1.經抵押權人同意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未經抵押權人同意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滌除權)
三、出租
1.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1)未書面告知已抵押: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已書面告知已抵押: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xiàn)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2.先出租,后抵押(抵押不破租賃)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xù)有效
四 、保全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距離2016年cpa考試越來越近了,東奧會計在線祝大家都能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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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子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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