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不知不覺得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離我們越來越近了,為了幫助大家提升備考效率,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經(jīng)濟法》:合同解除。
知識點:合同解除
1、合意解除
(1)事先約定解除權(quán):約定解除
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quán)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quán)而終止合同。
(2)事后協(xié)商一致:協(xié)商解除
合同訂立后,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不安抗辯權(quán),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隨時解除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不需要說明理由),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zhì)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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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回憶的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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