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起人數量不同,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在2到200人之間,有限責任公司的發(fā)起人在50人以下。公司財務不同,有限公司的財務必須向全社會公開,而有限責任公司不必向社會公開財務。表決權不同,有限公司實行一票一股的原則,而有限責任公司按出資比例實現表決權。
更新時間:2023-05-08 10:31:35 查看全文>>
發(fā)起人數量不同,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在2到200人之間,有限責任公司的發(fā)起人在50人以下。公司財務不同,有限公司的財務必須向全社會公開,而有限責任公司不必向社會公開財務。表決權不同,有限公司實行一票一股的原則,而有限責任公司按出資比例實現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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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特征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合資公司,但是也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它有如下特征: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人數的限制,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由1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3.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fā)行股票。
4.有限責任公司是將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的優(yōu)點綜合起來的公司形式。
個體工商戶和公司的區(qū)別:
1、法人主體不同:
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屬于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
2、納稅不同:
個體工商戶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公司減資的流程:
(1)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內容包括:①減資后的公司注冊資本;②減資后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安排;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④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zhèn)鶛嗳恕9緫斪宰鞒鰷p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變更登記。
公司減資所需資料清單:
1、公告45天以后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有發(fā)起設立方式和募集設立方式。
發(fā)起設立方式,是指由公司發(fā)起人認購公司應發(fā)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設立方式,是指由公司發(fā)起人認購公司應發(fā)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則采取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進行募集。
以這種方式設立的公司稱為募集設立的公司。
發(fā)起設立與募集設立兩種方式比較,發(fā)起設立籌資渠道較窄,僅限于由發(fā)起人認購全部股份,但是設立程序比較簡便。
上市公司收購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的支付方式有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
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解釋】上市條件之一:公開發(fā)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fā)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jiān)事會提議。
董事會的決議方式
(1)全體+>1/2
董事會作出決議(如選舉董事長、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jiān)事會提議。
董事會的決議方式
(1)全體+>1/2
董事會作出決議(如選舉董事長、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是由3-13人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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